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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屋过户为什么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?

发表于2015-11-12
标签:办理 双方 夫妻 婚前财产 房屋过户 

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;(三)知识产权的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
第十八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
第十九条规定: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、共同或部分各自、部分共同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适用本法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的规定。


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


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的,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,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,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。

 

依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(如没有约定)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,如房屋属于夫妻共有,办理过户手续时,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签字办理;如卖方的房屋属夫妻一方个人,权人一人签字即可;买方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购房屋属一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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